巴中市支持建筑业发展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培育振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培育骨干企业。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资金筹措、职业技能培训、产业工人培育和市场竞争力提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市政、公路、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机电及其他专项工程等全领域综合发展;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联合重组,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建造等领域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元、10亿元、5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补。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重点在水利、水电、桥梁、隧道、钢结构、输变电、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等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引进企业集聚发展。利用东西部协作帮扶机制,把握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等政策机遇,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巴中,鼓励巴中籍在外人员将其领办(创办)的建筑业企业迁回巴中。对落户巴中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对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正常开展营业活动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保障企业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凡落户巴中的市外二级、三级企业或外来建筑业企业在巴中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正常开展营业1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企业战略合作。鼓励市内骨干企业与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城市更新、地下综合管廊、高等级公路、河湖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建立市内国有企业与市内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市内建筑业企业与各级国有企业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属国有骨干企业作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等方式筹建“大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四、支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市内建筑业企业开拓重点领域市场,积极参与全市交通水利、海绵城市、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市内建筑业企业根据市场实际,以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联合经营,共同开拓市场。支持市内建筑业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时,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
五、加快对外开拓步伐。积极搭建平台,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大力拓展市外工程建设市场。建立市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法律援助、应急处置等问题。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获得奖项,在企业资质申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鼓励本地企业与央企、大型国企合作,着力提升对外工程承包规模和品牌效应,全力打造“巴中建工”品牌。对在市外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进“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品目,适时更新材料价格信息,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适时配套编制临时定额。持续深入整顿建筑市场,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制度。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兑现落实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或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工程建设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探索“政招企用”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晓技术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引导建筑业企业适应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需求,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加快自有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培育,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基地建设,采取校企联合办班、定向培养等方式,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升建筑技能人才供给能力。加大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力度,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参与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九、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挂包帮机制,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等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支持发包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协商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将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本措施涉及奖补、奖励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负责兑现,其中市级财政对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的奖补资金给予50%补助,其余县(区)的奖补资金由县(区)全额负担。本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