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州区大西洋耗儿鱼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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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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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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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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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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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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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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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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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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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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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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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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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州市监处字[2024]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7日经注册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祠堂街45号从事餐饮服务至今。2023年1月2日,当事人在巴中市巴州区熊氏干杂店以4.00元/瓶价格购进“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8瓶,购进后部分放置在厨房用于制作耗儿鱼冷锅底料时调味使用,部分放置在大厅菜品冷藏柜上供顾客自行调配餐碗的调料时使用。2023年1月2日,当事人在巴中市巴州区熊氏干杂店以12.00元/瓶的价格购进“美乐®”香辣酱5瓶,购进后放置在大厅菜品冷藏柜上供顾客自行调配餐碗的调料时使用。2023年1月2日,当事人在巴中市巴州区熊氏干杂店以10.00元/瓶的价格购进“扬名®”草菇老抽王2瓶,购进后放置在厨房用于制作耗儿鱼冷锅底料时调味使用。2024年2月1日,当事人在巴州区顺鑫商贸经营部以56.00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3件(12瓶/件),购进后放置在经营场所内以10.0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4年4月1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内摆放饮料酒水的冷藏柜中发现:①“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7瓶,其标签标识有:净含量:455ml,生产日期:20230705,保质期:270天,产品标准代号:GB/T492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1100200016,生产商: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靖街99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摆放菜品的冷藏柜上发现:②“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3瓶,均已开封使用,分别下剩200克、200克、150克,其标签标识有: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2/12/06,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代号:Q/BJX0008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160300032,制造商:广东省面家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高新区兴工南路24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内的调料区发现:③“美乐®”香辣酱2瓶,均已开封使用,分别下剩300克、100克,其标签均标识有: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1/11/22,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Q/MLB0002S,生产许可证:SC10351032200014,制造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晨光科技园区(富顺县守渡路南段11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的食品架上发现:④“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1瓶,已开封使用,下剩150克,其标签标识信息与上述3瓶“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一致,生产日期:2022/12/06,保质期:12个月;⑤“扬名®”草菇老抽王1瓶,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下剩400g,其标签标识有:净含量:1.8L,生产日期:2021/09/10,保质期:24个月,产品标准代号:Q/YMF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1500240,制造商: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镇兴达路733号。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120.00元。同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7瓶“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与“乌苏啤酒”“百事可乐”等合格食品摆放在一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2瓶“美乐®”香辣酱与“元婆®”辣椒面等合格食品摆放在一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瓶“扬名®”草菇老抽王与“保宁醋”“加加®”鲜味鲜生抽等合格食品摆放在一起经营使用,上述在大厅菜品冷藏柜上发现的3瓶“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与“保宁醋”“白糖”等合格食品摆放在一起经营使用,上述在厨房食品架上发现的1瓶“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与“保宁醋”“加加®”鲜味鲜生抽等合格食品摆放在一起经营使用。当事人未对其张贴不合格产品报废标识,也未做报废待处理登记等记录。当事人对本局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截止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以10.00元/瓶价格销售了上述“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29瓶;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8瓶,其中4瓶已使用完毕,其中4瓶分别已使用50克、100克、50克、100克,分别剩余200克、150克、200克、150克;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美乐®”香辣酱5瓶,其中3瓶已使用完毕,其中2瓶分别已使用250克、50克,分别剩余100克、300克;当事人已使用上述“扬名®”草菇老抽王2瓶,其中1瓶已使用完毕,其中1瓶已使用约3200ml,剩余400克。因当事人未作产品销售明细登记,也不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使用和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其所获利润。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7瓶;“百家鲜®”金标耗油调味料4瓶;“美乐®”香辣酱2瓶;“扬名®”草菇老抽王1瓶;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
处罚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0.00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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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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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5-03-02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7-07-30 00:00:00.0 |
处罚机关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数据来源单位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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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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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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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