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中市巴州区贾秀先副食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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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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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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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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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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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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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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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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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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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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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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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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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州市监处字(2024)第1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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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30本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随即赶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销售区售货柜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①.3袋香辣花生(净含量:138g,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1023,生产者: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38号),置处张贴有《好百佳商品标价签》“品名:老灶煮花生.¥7.00”;②.3袋伴酒花生(净含量:138g,保质期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1107,生产者: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38号),置处张贴有《好百佳商品标价签》“品名:前后左右伴酒花生生.¥5.00”)。上述食品均与其他处于保质期内的食品放置在一起对外销售,放置处未见不合格商品处理标识,当事人也未对其进行过期食品处理登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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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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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警告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3袋香辣花生、3袋伴酒花生;3、罚款:人民币 950.0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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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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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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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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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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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4-08-21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21 00:00:00.0 |
处罚机关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数据来源单位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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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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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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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