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贾秀先副食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巴州市监处字(2024)第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30本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随即赶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销售区售货柜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①.3袋香辣花生(净含量:138g,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1023,生产者: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38号),置处张贴有《好百佳商品标价签》“品名:老灶煮花生.¥7.00”;②.3袋伴酒花生(净含量:138g,保质期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1107,生产者: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38号),置处张贴有《好百佳商品标价签》“品名:前后左右伴酒花生生.¥5.00”)。上述食品均与其他处于保质期内的食品放置在一起对外销售,放置处未见不合格商品处理标识,当事人也未对其进行过期食品处理登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3袋香辣花生、3袋伴酒花生;3、罚款:人民币 950.0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整)。
处罚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2024-08-21 0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7-08-21 00:00:00.0
处罚机关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数据来源单位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