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州区俊华蔬菜批发部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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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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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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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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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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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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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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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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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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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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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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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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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州市监处字(2024)第1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和第六十五条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系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其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及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86元(大写:贰拾伍元捌角陆分);
3.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25.86元(大写:伍仟零贰拾伍元捌角陆分)。 |
处罚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0.00258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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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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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7-09-18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8 00:00:00.0 |
处罚机关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数据来源单位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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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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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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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