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州区江北水果市场何发廷摊点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巴州市监处罚〔2024〕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经注册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水果市场45、46号从事蔬菜销售至今。2024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巴州区城西市场何建华处以1.80元/kg的价格购进“白萝卜”15.00kg,购进后以3.0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同日,当事人售出上述“白萝卜”4.25kg用作抽样检品,经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40621-CSL-066)。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白萝卜”的《检验报告》(No:240621-CSL-066),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二部分方法二)、备注:氯氟氰菊酯(异构体之和))。当事人对抽检情况予以确认,对检验结论予以认可。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6日将上述抽检批次“白萝卜”全部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白萝卜”的相关进销货票据及记录,故无法追回涉案批次产品。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950.00元(大写:玖佰伍拾圆整)。
处罚金额(万元)
0.095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2025-04-26 0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4-10-26 00:00:00.0
处罚机关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数据来源单位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