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州区江北水果市场何发廷摊点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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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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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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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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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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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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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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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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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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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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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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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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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州市监处罚〔2024〕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经注册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水果市场45、46号从事蔬菜销售至今。2024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巴州区城西市场何建华处以1.80元/kg的价格购进“白萝卜”15.00kg,购进后以3.0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同日,当事人售出上述“白萝卜”4.25kg用作抽样检品,经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40621-CSL-066)。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白萝卜”的《检验报告》(No:240621-CSL-066),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二部分方法二)、备注:氯氟氰菊酯(异构体之和))。当事人对抽检情况予以确认,对检验结论予以认可。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6日将上述抽检批次“白萝卜”全部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白萝卜”的相关进销货票据及记录,故无法追回涉案批次产品。 |
处罚依据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950.00元(大写:玖佰伍拾圆整)。 |
处罚金额(万元) |
0.095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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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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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5-04-26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4-10-26 00:00:00.0 |
处罚机关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数据来源单位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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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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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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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