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中优而优云购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902MADMKN8F6C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巴州市监处罚〔2024〕2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侵犯“Zi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经注册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望王路中段609号(旺旺大厦)1单元7号从事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至今。2024年9月16日,当事人在1688网购平台中的商家“佛山市禅城区劳嘉迪贸易商行”以8.98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Zippo®”优质打火机燃料8瓶,购进后放置在其经营场所以16.80元/瓶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34.40元。 2024年9月23日,本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百货区的货架上发现有:“Zippo®”优质打火机燃料6瓶,其标签均标识有:Zippo®打火机燃料,Made in U.S.A,美国制造,133ml,进口商:之宝(中国)户外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陆公路1号,电话:4009108666,邮编:215400,之宝制造公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布拉德福巴布尔街33号,邮政编码:16701,电话:(814)3682700,065510422UV>,113230110122✱,同日,本局依法委托“Zippo®”商标持有人“之宝制造公司”的被授权人“之宝(中国)户外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之宝(中国)户外产品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ZIPPO鉴定证明》,显示:经鉴别上述产品非之宝制造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系侵犯之宝制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证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截止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以16.80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Zippo®”优质打火机燃料2瓶,剩余6瓶还未售出,获得利润:15.6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本局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了确认。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Zippo®”优质打火机燃料6瓶;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处罚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0.013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2025-08-01 0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5-02-01 00:00:00.0
处罚机关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数据来源单位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