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州区尚品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巴州市监处罚〔2024〕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热水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日经注册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云台街兴合半山逸城186号A1-1、A1-2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至今。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在成都市鑫恒新商贸有限公司以19.00元/台的价格购进“万利达”电热水壶20台用于销售。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以39.90元/台的价格售出上述“万利达”电热水壶2台用作抽样检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9JD0031)。2024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JZ240109JD0031),其内容为:产品名称:电热水壶、商标:万利达、型号规格:HL1523A-04C、出厂日期:2023-11-05、生产单位:广东红乐电器有限公司、抽样基数:5台、受检单位:巴州区尚品超市、抽样日期:2024-08-2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依据《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技术要求:电源软线的导线标称横截面积应≥0.75mm2、插入输出插座的器具的插脚的尺寸应与输出插座的尺寸一致;检验结果:不符合;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情况予以确认,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家用电器区的货架上发现有:“万利达”电热水壶7台,其标签均标识:型号规格:HL1523A-04C、出厂日期:2023-11-05、生产单位:广东红乐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廉江市286省道与军屯交叉口厂房,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7台“万利达”电热水壶进行了扣押。 同时查明:截止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以22.90元/台的价格售出上述“万利达”电热水壶3台,以24.90元/台的价格售出上述“万利达”电热水壶3台,以29.90元/台的价格售出上述“万利达”电热水壶2台,以39.90元/台的价格售出上述“万利达”电热水壶4台,获得利润:134.80元。剩余8台以29.9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尚未售出。上述20台“万利达”电热水壶货值金额共计:602.00元。当事人对本局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了确认。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产品:“万利达”电热水壶8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4.80元(大写:壹佰叁拾肆圆捌角); 3.处罚款:人民币830.76元(大写:捌佰叁拾圆柒角陆分); 共计处罚没款:人民币965.56元(大写:玖佰陆拾伍圆伍角陆分)。
处罚金额(万元)
0.083076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0.0134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2025-08-15 0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5-02-15 00:00:00.0
处罚机关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数据来源单位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701777935454D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