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飞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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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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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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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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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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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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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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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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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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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513701199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巴市监处罚〔2024〕511902240003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192号门市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5日,当事人从成都安乐食品城购进了20盒“毓芙雅®魔彩棒”,每盒有20袋,袋上标签标示有:“产品名称:魔彩棒糖果,其他类糖果,净含量:35克,20240812,保质期: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号:201930179562.0,产地:广州潮州,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芙雅食品有限公司”等。进货价格为12元/盒(0.6元/袋),随后当事人便以0.7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截止2024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396袋,违法所得为39.6元,仅余4袋仍放置在进门右侧的货架上尚未售出并被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上述产品的专利号,在“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一栏,输入专利号:201930179562.0,下方显示“共查询到1条结果”,结果显示:“申请号2019301795620包装袋(冰滋棒)2024.05.27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执法人员随即扣押了上述4袋尚未售出的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8元。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购进票据、也不能说明该产品的具体来源。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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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大写:叁拾玖圆陆角);2.处罚款人民币29.70元(大写:贰拾玖圆柒角)。 |
处罚金额(万元) |
0.0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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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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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5-09-16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17 00:00:00.0 |
处罚机关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数据来源单位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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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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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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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