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中心小学校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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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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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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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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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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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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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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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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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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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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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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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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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巴市监处〔2025〕511902240003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为学校师生供餐的食堂内存在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且在食堂操作区域养猫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相关规定。 |
违法事实 |
本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8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了当事人为学校师生供餐的食堂内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于是当日向当事人发出了《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州市监责改〔2024〕J0011号)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9月6日前改正,并发出了《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州市监当罚〔2024〕J0004号),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一直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11月13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为学校师生供餐的食堂内仍存在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备餐间设置了杂物,留样盒清洗不彻底等问题,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我局下发《工作提示函》;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提示函》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03日对当事人开展问题整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学校师生供餐的食堂内依然存在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且另发现在当事人食堂操作区域养猫的问题,当事人对本局现场检查情况及其违法事实予以了确认。
当事人陈述,该校食堂里饲养的猫是由食堂工人于2024年12月2日擅自带到食堂饲养的,且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是因为材料定制耽搁了时间,所以未能在我局立案之前完成整改。由于在我局2024年8月27日发出责令改正到我局2024年12月03日根据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提示函》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隔3个月之久,有足够的时间定制相关材料完成改正,故对当事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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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
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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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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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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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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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25-07-17 0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7 00:00:00.0 |
处罚机关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数据来源单位 |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701777935454D |
当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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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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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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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