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统计局执法事项
巴州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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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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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
【法律】《统计法》(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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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
【法律】《统计法》(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
【规章】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4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统计局 |
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
【法规】 《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