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巴州区烈士陵园、界牌红军烈士陵园、红九军纪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30 10:26信息来源:巴州区人民政府 【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陵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州区烈士陵园、界牌红军烈士陵园、红九军纪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巴府函〔2024〕134号)要求,现将巴州区烈士陵园、界牌红军烈士陵园、红九军纪念园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巴州区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巴州区西城街道红碑路南龛段40号

保护管理单位:巴州区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保护级别:县(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及改扩建时间:1957年始建于巴中县南龛山,1984年扩建烈士纪念碑,2008年进行灾后重建,2022年完成提质改造,保护范围面积3045.5平方米。

保护范围:东至文渊阁二期、西至农技站、南至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边界、北至江南二环大道。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界线外延1米,其中东向大门至江南二环路沿也是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修建与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二、界牌红军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巴州区大和乡界牌村二社内

保护管理单位:巴州区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保护级别:县(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及改扩建时间:2014年始建于界牌村二社内,2022年完成提质改造,保护范围面积11984.84平方米。

保护范围:东至南双公路、西至何义远家山坡、南至界牌村党群服务中心、北至界牌村二社集体山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界线外延5米,其中东向大门至南双公路沿也是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修建与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三、红九军纪念园

设施地址:巴州区鼎山镇寸垭村一社内

保护管理单位:巴州区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保护级别:县(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及改扩建时间:2014年始建于巴州区鼎山镇(原龙背乡)寸垭村一社内,2022年完成提质改造,占地面积4366.11平方米。

保护范围:东至加工地,南至028乡道,西至骡马山,北至腊红庙。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界线外延5米,其中南向大门至028乡道路沿也是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修建与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四、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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