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2 10:05信息来源:巴州区林业局 【字体: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通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全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辖区内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不断增长。随着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取食需求不断增大,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多发并且难以预防,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切实保障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巴州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工作目标

本细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推动解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与致害的矛盾,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细则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在巴州区行政区域(不含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五年。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补偿范围。对合法承包、经营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以及建设的房屋、圈舍,养殖的家畜家禽给予补偿;对非法经营、主动攻击动物、擅自闯入违禁区域以及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的不予补偿。 

(二)明确了补偿标准。对已纳入《巴中市巴州区建立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范围的,按照方案要求由成交的保险机构进行理赔;对未纳入《巴中市巴州区建立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范围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标准补偿。

(三)明确了资金来源和紧急避险。年度政府救助责任保险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及时函告区公安分局。

(四)明确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核实后并无争议后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核,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由区财政拨付补偿资金。

(五)明确了工作责任。明确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行为以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六、新旧政策对比

未出台相关政策。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巴中市巴州区建立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巴州府办函〔2022〕7号)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细则》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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