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江镇2025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7 14:44信息来源:清江镇政府 【字体:  

发〔20257

 

 

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江镇2025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司法所、卫生院:

为加强我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2024号)、川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巴委办〔20222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组牵头,党政办、财政所司法所、卫生院参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救助条件及救助原则

1.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救助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正在我辖区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无着、无亲友投靠导致食宿等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由便民服务中心核实后申请给予救助。

3.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所依法查处。

(二)特殊对象的救助

巡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特殊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救助: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由各片区卫生院(清江中心卫生院、关渡卫生院、中兴卫生院)申请护送至上级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16岁)经卫生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由民政组申请护送至上级社会福利院。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由民政组报请财政所核拨,并负责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派出所查实、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

(三)一般救助对象的救助

符合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民政组提供返回住所对口的城市车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民政组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民政组护送至住所地相对口的救助机构;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组向区民政局申请进行救助、安置。

流浪乞讨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报公安部门尸检后,党政办及时函告其家属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并向其提供尸检证明。在发出通知两周后,没有前来料理后事的,镇政府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组

1.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2.负责指导、督促日常管理、巡查等工作,确保正常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二)派出所

1.派出所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询问其基本情况,检查有效证件,确定无任何疑问的情况下,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送所属县便民服务中心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护送到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组求助。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查寻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协助做好非救助对象的劝返工作,止救助对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共财物、强行索要、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人员进行执法处理

4.接到群众报警,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治时,应当询问、查明身份,属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应送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救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送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组救助。

(三)财政所

1.监督、检查流浪乞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2.发放流浪乞讨人员专项经费

(四)巡查流浪乞讨工作人员

1.每月不定期对负责的辖区进行巡查;

2.在巡查过程中,对流落辖区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组求助。发现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有责任通知或护送到卫生院进行救治。

3.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镇(村规民约)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五)卫生院

1.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救治申请转院治疗。

2.指导救助管理巡查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司法所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2.配合派出所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

                              2025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