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6 16:27信息来源:巴州区烟草专卖局 【字体:  

                                                                        政策解读链接:巴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控烟体系建设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结合巴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州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市场细分为不同的市场单元,合理设置各单元的规划数量和零售点间距。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老城区域、新城区域、乡(镇)所在地场镇(社区)、行政(自然)村。

(一)老城区域:是指巴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东至排梁垭隧道,西至陇桥社区,北至半山逸城、火车站,南至巴中南环线。单元划分以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街道为标准,具体划分为东城、西城、回风、江北、宕梁和玉堂单元。

1.东城、西城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2.回风、江北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90米。

3.宕梁、玉堂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新城区域:指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不含经开区所辖农村区域。经开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乡(镇)所在地场镇(社区):除老城区域、新城区域以外的场镇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行政(自然)村:对于交通状况良好的行政(自然)村可设1个零售点。

(五)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第六条第一款第四、五项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教育、网吧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第六条 为满足特定人群消费为目的特殊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或管理方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合理布局,不受本办法第五条单元间距限制: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仅限地平面首层)建筑户数不足10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建筑户数1000户以上的,每满10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且小区内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200米。小区内门市与临街门市连通的,需同时满足临街门市和小区内门市的合理布局要求。

(二)实际经营面积500㎡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实际经营面积1000㎡以上,不满3000㎡的农贸市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经营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实际经营面积2000㎡以上内部设有便利店或专门的卷烟陈列展示柜台的KTV、酒店、宾馆、茶楼等娱乐服务类业态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加油站)、大型工地、厂矿等,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物流园、工业园、大专院校、旅游景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七条 以下人员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不受所在区域单元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主动办理歇业手续,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请,需出具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仅限原区域内);

(二)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一年内提出重新申领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因合理布局间距调整及学校新设、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在本《办法》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一年内重新申办的;

(四)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且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未变更经营者,持证人提出重新申领的。

(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内部家庭成员间变化且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发证机关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3个月以内,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重新申请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符合与住所相对独立的要求,或经营场所设在房屋整体内部,不具有对外开放式店铺门面的场所除外)。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如新申请人不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象,则不予许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间距限制:

(一)申请人为残疾军人及军烈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二)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或三级(听力、言语残疾),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第九条 对于残疾军人、军烈属及残疾人放宽办证,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

(二)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仅为个人经营;

(三)同一申请人在巴州区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军人及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未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

4.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通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5.经营场所属于在建工程,尚未交付或未正式投入使用的(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为准); 

6.经营场所属于违章建筑或政府拆迁、征用范围内的或属于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7.经营场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8.经营场所位于商用楼宇内(不含其中的商场、超市业态及酒店、宾馆等娱乐服务类业态),不含首层沿街商铺;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经实地核查,确实能够实现人工核验的无人超市除外)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烟草制品的网店。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出入口周围直线间距50米(含)范围内,幼儿园出入口周围直线间距30米(含)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出台更高距离限制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3.党政机关内部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本办法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门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凝土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功能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工地、厂矿内的除外)、临时建筑物、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实际经营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是指设置了封闭式院墙和统一进出的门岗卡口、门禁设施的小区,零售点所有出入口、售卖窗口位于小区内部,且与小区外临街门市未连通,消费者需进入该小区内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相邻零售点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门市间隔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道路对侧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是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可步行通过的最短距离。

经营场所位于一个建筑体内的,如小型商场、小型购物中心、宾馆、酒店、地下商场、地下购物中心、地下超市等,间距测算基点为通往建筑体内最近的封闭式出入口中心点。

工作人员现场测量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使用测量工具,测量误差控制在1米以内。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的临时障碍物的,绕过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周围直线间距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与拟申请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以上出入口不包括仅作为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运输通道等。

工作人员现场测量不得少于2人,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道路同侧的测量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道路对侧的,采用电子测距设备测量直线距离,测量误差控制在1米以内。

第二十一条 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4月1日实施的《巴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巴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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