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政策明白卡

发布日期:2023-08-22 16:51 【字体: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2030项目(课题)的民营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

适用范围: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

享受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发布单位:科技厅

咨询电话:028—86729030

二、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范围: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截至2026年8月31日

享受方式:根据当年通知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28—86264841

三、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cejy.sc91.org.cn)办理或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28—87780053

四、支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无须申报

发布单位:财政厅

咨询电话:028—86662797

五、支持市场拓展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展位费用和人员费用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入围“千户重点外贸企业”培育名单,围绕通关、物流、金融、信用保险、培训、订单争取等提供集成服务。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2024年底

享受方式:企业向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发布单位:商务厅

咨询方式: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六、支持“服保贷”融资

继续实施“服保贷”政策,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每户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成本补助。

适用范围:中小微服务业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登录http://www.scfundplus.com/网址办理

发布单位:商务厅

咨询电话:028—83220344

七、降低用电用气成本

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适用范围:居民、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用电报装时直接享受

执行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咨询电话:95598

八、降低用地成本

对民营企业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适用范围:民营企业/其他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长期

享受方式:市、县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采用该条内容,其具体成交价格,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由市场决定。

发布单位:自然资源厅

咨询电话:028—8703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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