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8-06-11 11:00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字体:  

巴中市巴州区档案局

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检查的函

 

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国家档案局9号令》第二条第二款、《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机关保存年满十年的,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但到目前为止,你单位的档案移交到自1975年,已有31年的档案未移交进馆。鉴此,区档案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行政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1975年—2017年的档案。

二、检查时间。

2018年5月8日。

三、检查内容。

(一)单位有无分管领导,是否落实专兼职档案人员从事档案工作(查相关文字材料)。

(二)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及其他业务档案)是否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管理科学、利用方便(抽查档案实体)。

(三)档案保管保护设施是否具备,有无危及档案安全,有无丢失、损毁、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单位全部档案是否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现场查看)。

(四)应移交进馆的档案是否及时移交进馆(以区档案馆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将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二是对发生的档案违法案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检查要求。

(一)行政检查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依法治档的重要环节。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对照检查内容逐条自查,并做好准备。

 

 

 

 

巴中市巴州区档案局

2018年5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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